最近,不少华侨信托房与代管侨房的住户来访本党市委,反映退托、退代侨房后,无处反映其迁退安置困难的问题。当他们找市土房局时,回答的是侨房的问题去找“市落实办”;他们找到市落实办时,回答的是这不是落实侨房政策的范畴。华侨信托房与代管侨房住户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政府必须加以协调解决,否则让这些住户呼告无门是不妥当的。本党市委对此做了初步调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华侨信托房与其他代管房不属于中央政策规定的范围。华侨信托房与代管侨房没有改变房屋产权的所属,华侨业主本着“信托自愿,退托自由”的原则,与政府房管部门办理信托或代管手续的,这些侨房大部分是带着租户信托的,也有少部分是空房信托。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房管部门先后出租给居民居住,并收缴房屋租金;但是华侨信托房与代管侨房的退托或退代,也存在着侨房住户的迁退安置问题。
那么,华侨信托房与代管侨房退托或退代后侨房住户的迁退安置问题该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呢?据了解,市侨办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职能有交叉。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落实办)的职责是:“负责全市符合落实的华侨房屋清退的审定及协调、监督侨房应迁住户的搬迁、安置工作”(厦委办发[2002]101号文件)。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房局)的职责是:“负责落实侨房、代管房的退、管工作”,“负责落实侨房和私房政策”,设鹭江等九个房屋管理所,为局直属正处级基层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辖区内直管公房、信托房、代管房的修缮与危房的加固排险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信托房、代管房租金的收缴;”(厦委办发[2001]75号文件)。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建议如下:
一、落实办应严格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按省政府的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我市落实侨房的清退任务,确保足够的房源解决落实侨房政策范围内的侨房住户的搬迁问题;
二市土房局有必要对我市华侨信托房及代管侨房问题,特别是退托、退代后侨房住户的搬迁问题做个调研,提出解决的措施供市领导决策参考;
三、市领导对此应引起重视,加强协调和统筹,以避免部门之间无所适从,避免出现信托与代管侨房住户无部门解决的空档。
参考文件:
1、中办发[1984]44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厦府[1993]综055号《厦门市人民民政府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更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3、厦委办发[2002]101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厦委办发[2002]75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5、厦府办[1993]2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清退华侨信托房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