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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建设的若干建议


     我市应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建设方面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拆除那些禁止或限制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投资市场的行政垄断壁垒。基础领域中涉及公共产品性质及自然垄断性质的,仍然需要由国有经济作为投资和供给的主体,以履行公共财政的职能。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非公共性、以及具有一般竞争性的基础领域发挥主体作用,政府可以通过示范项目,包括在初期对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提供一定资金的方式,来把民间资本引导到这些对他们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领域。通过“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的方式,积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建设领域。为此,建议:

一、转变观念,大力吸纳民间资源投资城市建设

《关于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颁布实施,有关部门应转变观念,打破“唯身份证”、“与民争利”等观念,充分认识民间资本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间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对涉及民间投资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构建服务体系,完善中介机构,落实投资人决策权。对民间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价格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创造条件。

三、建立基础设施投资回报补偿机制

对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补偿方式,使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例如在自来水、燃气等领域,由于政府定价水平较低,企业投资无法获利,政府可设立补偿基金。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民间资本的融资能力,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促进民间资本的可持续发展。对民间资本投资者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投资桥梁以及供电、供水等系统在建成后经营一定时期内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对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民间资本投资者,政府在土地使用审批、转让及地价上给予优惠政策;采取股份制来解决民间资本投资者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投资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实行广告补偿方式,即民间资本投资者出资建成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公路围栏、人行天桥等,该投资者在此设施建成后,拥有若干年广告经营权,用于补偿投资者不可收回的投资资金。

五、不断推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托产品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托产品不仅成为广大中小企业、普通市民的新的投资工具,同时也成为政府吸引民间沉淀资金的载体。建议推出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吸引信托公司包括国外信托机构投资运作,从而最终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到基础设施领域。也可用个人委托贷款作为民间资本的分水渠,采取而非的办法,鼓励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搞金融产品创新。

六、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拓宽吸纳民间资金的渠道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巨大,一般中小投资者很难单独参与,成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愿意投向这一行业的中小散户的资金集中起来,再由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投向项目建设和经营。建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金融机构和实力雄厚、经营业绩好的且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实业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交通、城建等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七、大力发展城市建设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机构,专门从事民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为民间投资城市建设提供信息、技术等咨询。加快建立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投资信息网络和发布渠道,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确保民间投资能够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