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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监管体制改革,从源头制止违章建设 


    近年来,我市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导致违章建筑引起的事故不断。深化城市建设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从源头制止违章建筑现象,防止违建之风往岛外蔓延已经刻不容缓。

一、        我市违章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市的违章建筑面积约800多万平方米,其中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带是最主要的集中地,大都分布在“三边”地带,即农村道路边、厂房建筑边和沿海岸道边,主要表现为:(一)非法占地,违章建设;(二)违法加层,人为“长高”;(三)旧房翻建、改建中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人为“长胖”;(四)变更乡村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将这些土地违法出租或转让他人。而市区的违章建设则表现为:(一)在屋顶违法加层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二)破墙开店;(三)改变使用性质,把车库变成了经营性场所,绿化用地成了建筑等。

二、        造成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更加泛滥趋势的原因

(一)监督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力度不足。目前我市的城市建设监察管理比较混乱,城监支(大)队、城管办、两清办、整顿办、综合执法大队等多个执法队伍同时存在,且各执法队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相互之间又缺乏沟通协调,推诿扯皮甚至重复处罚现象时有发生。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市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以及区、镇政府(街道办)、区建设等多个部门都对违法建设有监督管理职能,可是在具体的职责分工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执法部门管和不管都有法可依。

(三)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有的区政府超权审批,有的部门违法审批。

(四)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有的干部对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视而不见,有的甚至还加以保护,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五)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村民没有意识到未经合法审批就进行的建设是违法行为,一些村民甚至暴力抗法,恶意阻止执法人员依法采取的整治行动。

三、        对现有违章建设进行清理的建议

强化各级政府监管职能,层层落实责任制,齐抓共管,把违章建设遏止在萌芽状态。

1、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长效机制,不搞“一阵风”。要经常检查督促,早发现早治理,不要等到房子建好了再拆除。特别是岛外的城镇,要防范于未然。

2、要做好村镇一级干部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党员干部应起带头作用,做到遵法守法;以居(村)委会为依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

3、建议由市政府开始,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层层签订违章建设监管责任书,哪级政府负责的辖区内出现违章建设,就由该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从制度上强化监管意识。

4、推行违章建设一票否决制。参照计划生育管理的模式,建立违章建设监管一票否决制,把对违章建设的监管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考核和任免的重要指标。

5、各级党政部门在学习方针政策的同时,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特别是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专门组织几次依法行政的学习活动。

(二)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理顺和协调执法部门间的关系。

1、整合现有的执法队伍,只保留一支城市建设管理队伍。依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规定,“城监支队负责实施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园林和环境保护等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因此市城监支队应是具体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

2、对执法队伍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支垂直管理、执法严明、运作高效的执法队伍。目前我市城监队伍由市支队(含直属大队)和各区大队组成,各区大队相对独立,只在业务上接受支队指导,这种分块独立管理的模式使执法效率受到了影响。建议对全市的城监执法队伍进行整顿、改制,按照垂直管理的体制,将各区城监大队或中队并入市城监支队统一管理,对人员进行重新整编。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服务承诺制和执法错案追究制。市城监支队曾经试行过上述规范化制度,并在直属大队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议整顿执法体制过程中大力推广。

4、建议建立执法人员工作定点联系制度。即借鉴税务、工商的部门专管联系的办法,将全市的区域细分成若干个小区域,由执法队伍的每个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某一片小区域,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发现问题由定点联系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

1、重新确认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两个职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应分离。依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规定,城市建设监察的行政处罚执法职应能由市监察支队独立承担,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园林等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农村土地等模糊的行政审批职能,应重新进行确认,一项审批职能只能有一个审批部门。

2、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当前我市正在酝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方案,拟确定“两级管理,两级执法,以区为主”的体制,虽然有一定的创新,但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建议还是采取“一级管理,一级执法”的体制,保证执法效率和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界定两级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

3、加快农村城镇建设的规划,做到农村建设和用地审批有法可依。

4、推行举报有奖制度,鼓励人们参与监督。

(四)疏堵结合,建设外口公寓。

在清理违章建设和防止违章建设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人员出路问题。建议在城乡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周围等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带统一建设外口公寓,当地村民可以投资入股,既解决外来人员对出租房的需要,又为村民增加生存的出路,把市场经济手段行为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相结合,从源头减少违章建设滋生的环境。

(五)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已存在的违章建设。

1、建议成立一个临时机构——由市领导为组长、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违章建设清理整顿小组,专门负责指挥组织一次违章建设的彻底清查行动。

2、由清理整顿小组组织一次全市性的违章建设清查统计活动,取得详实的第一手资料,摸清我市究竟存在多少违章建设,以及各类违章建设的详细情况。

3、专家对全市的违章建设进行分类评估,确定哪类可用,哪类不可用,为彻底清理这些违章建设做好前期工作。

4、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对违章建设进行清理。我市曾公布关于清理违章建设的通告,划定一个确定的时间,对其之后的建设坚决予以取缔,因此凡是在政府通告以后抢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强制拆除。在通告之前建设的,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分类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拆除;对于手续不齐全,但不影响规划,也没有安全隐患的,在给予一定的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化;对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按照厦规[2002]62号《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为保持社会的稳定,对通告之前的违章建设在处理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建设者的利益,不论是否要拆除,都应予以一定的补偿,建议对全部违章建设集中处理,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将可以保留下来的违章建设统一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用于补偿被集中处理的违章建设者;二是在规划等部门的支持下,将相对集中的需要拆除的违章建设统一拆除后建成外口公寓,原违章建设者转为外口公寓股份的所有者,从公寓出租中得到补偿,政府不再给予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