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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教师聘用制度


    教师聘任制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了教师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建立了一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来改善自己工作条件和经济待遇的机制,是大势所趋。我市自2001年开始在部分中学陆续实施教师聘用制。从实施情况看,聘任制对老教师并未产生影响;对中年教师有所触动,但普遍认为自己不会受到太大冲击而未予以关注;青年教师则对当前实施聘用制的现状不满意。当前我市教育系统实行的聘用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          聘用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聘任合同的订立流于形式

尽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聘任制下的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在实际执行中学校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教师的意愿往往未能充分表达,聘任合同流于形式。

(二)聘任办法中的绩效考评不尽合理。

如现在的科目划分方法,使没有担任会考、中考或高考科目教学任务的老师没有了“工作质量”这方面的成绩;又如德育方面的工作,则只有团委书记、少总、班主任的成绩得到肯定等等。

(三)考核与聘任过程缺乏透明度,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目前教师的聘用、考核制度还存在不公正的问题,聘用与否几乎客观上由校领导决定,一些真正有能力的老师由于某些领导的个人印象而得不到聘用。有的学校甚至连评分结果也不公示,公开的聘任过程却缺乏透明度,许多老师心存疑虑,积极性受打击。

(四)聘任制改革和实施的力度小、进程慢。

2001年教师聘任制在我市实施三年多来,仅仅是参评职称的教师由于职数限制而受到了聘任制的冲击。在聘任方式上,目前只有“高评低聘”,而未见“低评高聘”,聘任制实际上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二、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评委组成结构要合理,促进评聘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实行聘用制后,聘用的决定权过多地集中在学校领导手中,但能否谨慎、公正地用权,却缺乏制约。建议学校每届聘任制的评委拿出二分之一的名额由普通教师担任并民主选举产生,一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可避免个人偏见造成的不公正。

(二)完善教师代表的权利,使教代会的代表真正成为大多数教师的代言人。

虽然各校在制订《聘任方法》时都由教代会通过,但当教师代表在教代会上对条款有异议时,提出的意见没有进行再讨论。对意见较集中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修改后,再表决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应有完善的法规切实保障教师的利益,让教代会真正成为教师表达心声的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申诉复议机制。

目前教师如果对聘任结果不服,没有合适的途径进行申诉,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渠道或指定机构,让那些对聘任结果有异议的老师进行申辩,由指定机构对争议情况进行仲裁。

(四)学校应做到聘任与培养相结合。

学校中的青年教师大都担负教学重任,实施聘任制不应以年龄论成就,不应论资排辈。对于希望继续从教的落聘教师,校方应明确告知未聘原因,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使之有进步的机会。

(五)聘任的期限应延长。

从目前我市各校的《聘任方法》看,聘任期限都为1-3年。教学质量的优劣,短时间内难与准确判定,教学规律有其复杂性和长效性等特点,。建议聘任的期限以三至四年为一任期,这样教师劳动绩效的衡量较为科学和准确。

(六)应加快聘任制的改革步伐。

聘任制改革和实施的步伐应加快,从全员聘任到差额聘任的过渡时间不宜过长。教师聘任中,还应更充分地体现评聘分离的原则,低评高聘、高评低聘、解聘待聘或不聘,可以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