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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市“村改居”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我市于20036月开始“村改居”工作,目前岛内21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了撤消村建制和设立社区的工作,取得初了步成果。但目前这项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 “村改居”工作完成后管理体制运行不顺畅。目前我市完成“村改居”工作的社区,缺乏实质性举措,运行机制基本还按原来的村“两委”体制。

二、集体资产改制工作是当前“村改居”工作面临的最大障碍。由于涉及到原村民的实际利益和今后的收益分配及发展等重大问题,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又没有出台统一的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目前全市的“村改居”工作在这个最重要的环节都“卡壳”了。

三、“村改居”让原“村民”就业更加困难。由于身份置换,企业基本上不要他们,因为录用他们将比“农民工”多付出三倍以上的保险福利支出,增加成本。

四、“村改居”社会保障工作配套措施不完善。在“村改居”之前,我市农村推行的是由民政局牵头,各区、街具体实施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在执行当中政策多变,收益日益降低,许多农民不愿参加。去年9月,我市推出“土地换社保”政策,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却还矛盾重重。

五、改制后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依然落在社区身上。按照城市管理办法,“村改居”后市政基础设施,应纳入市政管理统一范畴,然而目前这些费用几乎还由社区承担。

六、“村改居”后社区干部待遇无法按文件落实。市委、市政府五部门于033月联合下发厦民〔200331号文,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内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然而到现在也没有执行。

针对当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建议:

一、理顺“村改居”后的管理体制,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革新思路。

(一)建立适应新社区需要的“两委”工作机制,抓紧时间将“两委”的职能明确化。

(二)尽快解决基层组织名称变更及相关手续衔接等工作。应尽快出台文件对原村级组织的名称如何进行变更及税费如何减免等进行规定。

(三)加强“旧村”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应落实政府文件精神,对征地预留10%15%的村发展规划土地应直接在每个村明确地独立规划出来;对确实已征完,没有土地的村,可采取异地补偿的方式,将所有无地的村的这10%集中在其它地区,统一规划,规模发展。

(四)对我市尚未进行“村改居”的地区,如翔安等地,如果要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建议先进行集体资产改制,待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五)如政府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借鉴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对“村改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用。

二、集中力量解决农村集体资产改制问题。

(一)抓紧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这项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存量记录真实可靠。

(二)妥善处理好资产量化问题。由于各村情况差异太大,建议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台统一规定,确定股东资格。

(三)建立村民保障储备金。将集体资产中的流动资金剥离出来,建立村民保障储备金,由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代管,专款用于支付村民“土地换社保”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用支出,每个村民可以享受的储备金总额根据量化的资格测算后确定,专款专用,不得领取现金。

(四)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扣除流动资金后,剩余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店面、办公楼等设施)总额作为总股本金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出台具体的文件规定,予以该经济组织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如5年内免税、8年内减半等。

(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善的管理组织,对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职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市场化运作的要求逐步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在政府给予的优惠期限结束后平稳过渡到完全公司化运作企业。

三、政府应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

(一)政府制定对“村改居”财政投入的长期规划,逐年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最终达到“财政主体,村财补充”的目标。

(二)社区日常管理经费,可借鉴当前我市某些成功的“村改居”社区经验,推行物业化管理。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文件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经费由财政负担。

四、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村改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一家符合资格的专业保险公司承接全市的“村改居”医疗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品种应多样化,体现多缴费多收益的原则。

(二)完善“村改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对社区居民按早期征地人员、新征地人员和未征地人员进行划分,不同身份人员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方式。2、测算和颁布不同时期被征地人员应缴交的不同标准。3、缴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一次性缴费或分期付款。4、应允许未征地人员可按新征地人员的标准提前参加养老保险。

五、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就业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居民就业观念。

(二)鼓励和支持“村改居”所在办事处和居委会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兴办工业及三产项目,发展多元经济,引导居民创业。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

(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安排“村改居”居民就业。应允许“村改居”居民继续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待遇享有厦委〔200322号文中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促进就业。

六、加快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法规

(一)及时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保证文件执行的严肃性。

(二)对重大改革引发的各种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原有政策法规的相应修改或补充调整工作,确保好的方针政策能得以延续和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