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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


据查,我市共有残疾人36000多人(包括同安、集美、海沧、杏林),其中有能力就业的约占三分之一。自从1995年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出台以来,解决了我市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近年来,由于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使这个政策在执行时出现不少问题:
首先是受我市企业职工下岗的冲击,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员的增加,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本身素质不高、年龄偏大且受肢残的限制,大大地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其次是我市有不少单位对残疾人仍抱歧视态度,甚至坚决不予接纳;有的单位碍于形势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压力,虽然也勉强执行,但却走形变味了。他们利用一些残疾人贪图安逸、不求上进的心理,经双方谈妥,每月企业只发给残疾人一、两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残疾人不用工作,也有钱可拿。而企业既可扣抵应安置残疾人的任务数,又可节约大笔工资开支(因政策规定我市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其职工总数的1.5%安置有能力就业的残疾人就业,否则应按单位年人均总收入的60%金额缴纳安置费)。再则由于这部分残疾人尚未真正就业,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的家庭生活和婚姻问题也不能很好解决,思想包袱日益沉重,影响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帮助,是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各级委党、政府、社会各界都要对残疾人事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因此,我们建议:
一、利用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制定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规。
二、在法规尚未出台之前,要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政策,以及对福利企业的各类税收优惠的规定。各单位有义务依据各自特点,选择适宜的岗位,录用残疾人。要不折不扣地按该单位职工总数的1.5%接纳有能力就业的残疾人就业,如单位工作性质之故难以安置时,必须按该单位年人均总收入的60%如数缴纳,不可拖欠或拒绝缴纳。
三、由市劳动局、市残联等有关单位组织成立监督机构,以监督残疾人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对不予执行或变相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教育或处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四、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城市公共设施应实行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对现有设施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改造,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方便。
五、各级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对已就业和有能力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轮流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
六、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对于没有条件从事劳动、鳏寡孤独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救济。对于尚未就业的残疾人,在待业期间应按月发给待业(失业)补助金,可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七、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与正常人同工同酬,不得歧视。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应与正常人一视同仁。
八、不断完善残疾人的医疗保健和康复设施,相应发展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增强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

(施秋水 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