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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从干部管理制度上开刀
◆ - 王起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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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证明,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强大的力量在于全社会的监督。在形式上,我国监督主体是相当全面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和查处违纪党员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工、青、妇等团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在监督实效上,这些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到位,这是事实。
  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仍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看成是“挑刺找麻烦”,甚至认为加强人大监督是削弱党的领导,而也往往把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放在“党的领导下”的监督,不可能离开同级党委领导去搞监督,而新闻监督更是困难重重,发新闻要宣传部门领导批准,监督没有法律依据。
  按现行体制,党委和监察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是很难独立行使权力,又如监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序列,这样无权监督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大机关的公职人员,形成监督空白区。因此,不少人士建议考虑撤销现有的行政监察机关,在人大机关中组建人民监察委员会,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力和更多的监督手段,这既可强化行政监察,又可增强人大权威。
  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来说,当前要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样、充分保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举报制度;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反腐败积极性的义务监督员和报告员制度。
  现在从上到市委市政府,要制定如“机关公务员廉政条例”也好,“党员廉政条例”也好,可以说有关部门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制定出来几十几百条,而且很多规定过去不是没有,但制定出来后,由谁去认真地贯彻执行?笔者由此想到一则故事:有一群老鼠在一块儿开会,研究对付猫的好办法。大家苦苦思索,也无计可施。这时有只小老鼠说:“如果能给猫的脖子上套个铃,它一动,我们听到响声,赶快逃跑,就不再担心被逮住吃掉了。”好多老鼠都感到这一招确可制胜,但一只老老鼠在思考后问道:“那么让谁去把铃套在猫的脖子上呢?”众鼠无言可对。
  目前我们国家反腐倡廉的条例、办法、法律、法规、告示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但腐败者照样是前“捕”后继,这就应认真思考其原因何在了。我国毕竟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尽管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欲清除封建主义的流毒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为此,我们对腐败决不能只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而应该进行“辩症施治”,要从干部管理制度上开刀,下决心让各级领导干部的进退上下不仅仅取决于顶头上司,而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民。否则,贪官污吏就会像割韭菜一样,老一茬被法办了,新一茬又会出来。
  我们制定出的‘公务员廉洁条例’或‘廉洁条例’。为什么就不能明确规定:从现在起,凡是贪污、受贿2000元以上的公务员,一律予以辞退,凡是党员的一律‘劝’其退党;大小官员在此条例面前真正平等,没有‘下不为例’,为什么不认真执行的追究直接领导者的‘失职罪’;凡过去贪污受贿的,采取自查自报自交,退赔了就不予追究;鼓励举报,举报查实有功者给予奖励。”到至于邵道生先生所言:“凡过去贪污受贿的,采取自查自报自交,退赔了就不予追究”的办法,尽管“从理论上还是站得住脚的”,但在实际上肯定行不通。即使有,也是“自报”个尾数,而将大量赃款隐藏起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我们已经执行了好多年了,但有几个贪官污吏是主动坦白交待的?“鼓励举报,举报查实有功者给予奖励”,这也不是什么新办法。
  广大群众对腐败是深恶痛绝的,全国有关经济犯罪的案例,有80%以上是靠群众举报破获的。但对于举报,存在三大问题:其一,一般群众举报贪官污吏,需要“听其言,观其行”,掌握真凭实据,而对于胡长清之类的大贪官,群众可望而不可及,不可能识破他们“人民公仆”的伪装。其二,对举报人的保护,我们至今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所以各地打击陷害举报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绝大多数举报者是不敢认领奖励的。其三,一些贪污腐败分子把自己领导的单位或部门,变成了一个水泼不进,针插不进的“独立王国”,成了一个既得利益者集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官官相护,不可能让他们互相揭发,除非在分赃不公,狗咬狗之时才能使问题暴露。
  对于反腐败,认为关键还需自上而下在干部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在封建时代,一个官员的进退上下,甚至生死荣辱,均取决于顶头上司的好恶,要清除这种个人依附、送礼行贿等社会丑恶现象十分困难。大官的厚礼从何而来,单靠“工资”是远远不够的,全靠从中官、小官身上刮,而中官、小官则从老百姓身上刮,即所谓“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只有吃污泥”。久而久之,腐败之风自然愈演愈烈。(写於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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