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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市人大的几个立法建议
◆ - 王起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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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做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委员,可以说,我从政协委员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到人大代表更直接的参与了议政和监督工作,这就是一个工作职能转变。半年来参加了几次人大工作会议,进一步认识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做为人大常委委员更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议政水平和监督工作能力,也因此感到责任重大。
根据《厦门市制定法规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和李秀记主任在第四次常委会上提出的要求,根据这几年来我市建设发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和百姓所关心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立法建议:
  1、制定《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法规名称暂定,下同)》的建议。
  几年来,国有资产因经营不善、投资不当等原因流失严重,不法分子利用改革过程中的国家立法滞后间隙而谋取私利,违规评估、违规经营、违规处分、违规担保时有发生,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破产,破产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转移财产,设置抵押,甚至对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审查不严,使上千上百万元资金从一个吞噬国有资产的巨大黑洞悄悄溜走。
  因此,必要建立有效地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的法规,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和规定;利用、建立定期的审计、资产清查等制约监管规定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坚决实施司法干预和司法救济,对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违规行为,可以有法规依椐查办,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宣告无效的坚决宣告无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法化;法律可以对国有无形资产漏评、低评或低估,责令重新评估;对侵犯国有企业商标、专利等权益的,制裁侵害单位和侵害人。整个法规可以考虑从管国有资产延伸到管国有股份。
在厦门的国有企业不算太多,目前在制定这一法规困难不是很大,也许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这类法律的建立,但我们有必要从厦门的实际出发先行一步。
  2、制定《文化娱乐业管理条例或文化市场稽查条例》的建议
  上届人大常委也审议过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不知何故未能出台。从有关信息获悉,今年是文化市场法制年,建议能够尽快出台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
  厦门这几年的文化市场是有所好转,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厦门实际,文化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文化娱乐业管理力度不够,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无序、无规。因为是特种行业,牵涉了宣传、公安、文化、工商、教育、体育、群众团体、部队等众多的部门,责权交叉,一方面上述部门都有自己的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文化市场的各个方面,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上述部门又都无法真正按照他们的规章或规范文件管理和监督,或出现了上述部门的一些公务人员处事不公、滥用职权等现象,整个文化市场的执法网络体系不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松弛,执法稽查工作滞后,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果我市将制定的文化市场管理法规能管到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当然会更好,但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随着厦门的发展,将成为突出的问题,我认为厦门有必要先做这方面的法规建设,因为,文化娱乐业应当是包含如以盈利为目的的美容、健美、健身、保龄球、园林、游乐场、歌舞厅等等,这些场所有对内营业的、也有对外营业的,大概都有你的规章、规定管不到的地方,都有你稽查不到地方、或无法可依。其次,管理法规,要严惩危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罪行。
  3、制定《厦门市住宅管理规定》的建议
  厦门的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是先行了一步,住宅已是我市市民关心的热点,住宅产业当然成了我市这几年来的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许多小区的建设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的肯定,说明我们在这方便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针对我市住房改革和住宅建设发展态势,总结我们取得的成就,我认为我们在开拓城镇住房市场,加快发展普通住宅建设中还存在着缺少法律保障的问题。
  早些时候,专家们已注意到,当前住宅建设的社会化、规范化、工业化的问题需要法律的保障;住宅建设中税费、安居工程的水、电、燃气等设施、费用的政策规定应成为法律条文,不能是这届政府规定的下届政府不认帐;住宅的质量、维修没有法律保障;住宅产权又是影响居民购房的积极性,要求要有房、地产权保障制度,这也为市场流通提供权属的法律保障。住宅中,目前还是存在着多头发证及产权不清、购房无产权的现象(有的是部队建的商品房),影响居民购房的积极性;同时必要制定与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的配套的法规条款;房改资金,售房款的归集无法律规定,如出现挪用、滥用、他用现象在所难免;住宅的建设、维修、质量也难以确保。
因此,出台住宅管理规定,将会更加促进、加快住房改革步伐。
  4、制定《厦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建议
  最近几年,国内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对商业网点建设已经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上。北京一些地方的大型商场网点布局不合理而产生的矛盾非常突出,像广西桂林这类中小城市,大型商场建设在城区中心,重复建设引发了一些问题也已经带来麻烦。
  这次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一些从事商业工作的代表也建议人大要建立制定商业建设管理规定。厦门这几年新设、新建中大型商场已有二、三十家,未建或正在建设中的大型商场更多,部分国有商业企业已经或开始出现销售增长滞缓、市场份额下降、利润滑坡的现象。厦门城市小、人囗不算太多,适时地对重复建设的大型商场进行管理,从长远来讲是很有必要,因此我们可以针对我市中大型商场的情况、困难和问题,参照外地的法律或政策规定,进行调研,建立管理法规条例,以促进厦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的健康发展。
  5、制定《厦门市民主监督实施办法》的建议
这里提出制定民主监督规定,不但是当今许许多多民众议论的中心,而且是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其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权力的监督问题。
  腐败的实质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私的工具,所谓“权钱交易”即是。然而,有权不等于谋私。只有在权力制约机制不键全的条件下,权力在某些人手中才会异化。所以说,现阶段防止腐败至关重要的途径就在于建立起对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应当是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件大事。我在政协十多年,委员们谈的最多问题,也正是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权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党内陆续颁布了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作为党的条规来执行,这是对反腐败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手段,但不是唯一形式,也不是治本的形式。由于没有法律监督依据,许多问题是无法监督或是监督不到。
  中央纪委书记尉建行、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在谈到反腐败时,都先后强调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民主监督的问题。当前许多腐败现象都以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保护主义有关,有关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部门利益的比较普遍;有的执法机关相互争夺办案权,大多是保护自得利益,或获取更多的罚金和财政返还;有钻法律空子,违反法律滥用强制措施,或无理扣证、扣人的;有律师及公证机关违反职业道德;有金融、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受利益驱使,阻碍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
  目前,我们国家监督机构和形式并不少,有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人民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团体监督,但总还是尚缺乏完善的民主监督法规依据,监督中被打击报复的有之,新闻机构被受监督部门(领导)批评也有之,监督权力没能受到法律保护。为此建议市人大,可合同市纪委、法委、政协等单位做调查研究,提出监督机制的方案及实施条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我认为,如果我们建立科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并辅之以对干部的严格教育,是可以遏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6、制定《厦门市审计监督条例》的建议
  这次十一届四次常委会上,听取了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和财政局的财政报告,感到报告中一些内容似乎是含糊而过,如谈到税务部门去年多收了80多万元手续费一事,只提到纳入抵扣今年的15%的手续费收入的处理,为什么多收,没有说明,是否违法没有依据,收手续费是合法或合理都是政府行为、部门内的规定;又如从94年至97年所收取的人囗暂住费,上缴财政2亿多元,而返回公安部门是1.3亿多,这些钱是用在人囗管理或是用在盖大楼、或做其他事业,对这点财政部门没说清,审计部门也不好审,更无这方便的审计监督法规。
另一方面,近来对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内的审计不是很严密,对离任的审计制度仍有漏洞。如能有审计法规的制约,平时对他们进行考核、审计监督,离任时也审计,国家损失会更少;只有审计监督法规对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行政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对一些小金库、罚没收入、手续费收入、单位内部私设的营业场所、招待所、照相复印等等预算外收入都将得到法律监控。
  建立审计监督法规,可以强加财政的审计,可以防止专款被挪用,更好地管理监督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信用资金的使用;也可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审计;强化基金、金融领域经济监督,维护经济秩序,可依法把投资大的项目(从筹集到施工)纳入审计范围;可以依法对重点单位和专项资金审计,特别是可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掌管资金较多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有影响的重点专项资金或基金进行审计监督,防止个别领导意识的影响,而造成浪费和损失;法规也可以约束审计队伍秉公办事,依法审计。
  7、制定《厦门市居民委员会管理条例》的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他们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但是政府,而且也是人大应该重视和关心的重要工作之一,我认为市人大有必要从建立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他们的地位和作用。
居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组织,但又不同於一些群团组织,他是党和政府联系城镇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着社会治安、社会管理、计划生育等为群众服务事项。但是,一段时间来,有的居委会的作用被人为移植,失掉自己的职能作用,影响和动摇了他的地位;有的已经没有了学习办公制度,个别的居委会领导无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重视召开居民代表会,听取他们意见;有的居委会热衷搞创收,不重视辖区内的治安、卫生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居民对居委会缺乏支持,对干部缺乏理解和支持;居民与居委会之间的纠纷常有发生,双方权益都有受到侵犯的问题存在。
  建立居民委员会管理条理,可以更好地发挥居委会在厦门特区的作用,特别今后厦门建设的新区越来越多,新居委会的建立也会不断增加,加强和建立居民委员会管理条例就显得更为必要。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上图: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上
右图:写於1998年6月15日,此建议列入立法规划,受到人大常委会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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