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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第 十一、十二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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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豪才(第 十一、十二届主席)  
  
罗豪才(1934年-),福建安溪人。
  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
  罗豪才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地当局监禁。1952年至1956年,他先后在广东省广州知用中学和江苏省无锡市第一中学学习;1956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即留学任教;并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副教授,北京大学副校长等职。期间,他曾在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1986年后,罗豪才出任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致公党中央副主席等职。
  1995年6月,罗豪才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11月,他当选为致公党第十一届中央主席。1998年3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99年7月当选为第六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2002年12月,连任致公党第十二届中央主席;2003年3月,连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起鹍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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