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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勤、廉 双岗建功

――沉痛悼中国致公党厦门市 委原副主委陈鹭同志
 

◆ -王起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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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鹭,19837月福建学外语系毕业后在厦门市华侨中学任教,1985 9月至19878月在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879月至19944月在厦门市经济信息中心工作,1994 5月至200311月在厦门市计委经济研究所任战略发展研究室主任 ,200312月至今任厦门市海沧区人大副主任。其中,2000年至2003年期间,攻读厦大学南洋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博士学位。
陈鹭同志思想想上积极进取、工作上严谨务实、作风上严于律己,紧紧围绕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在德、能、勤、廉等各方面表现出色。她关心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准确把握世情、国情、省情与市情。注意世界观改造,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从严要求自己。作为学者型的领导干部,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具有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团结同志,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能顾全大局,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维护团结。工作有热情,素质高,能力强,认真积极,任劳任怨。作为区人大副主任,作为对经济方面深有研究学者型领导,分管财经城建工作,工作一丝不苟,对海沧的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督促指导和推动作用。人大的议案60%—70%出自财经城建口,工作量大,她责任心强,时常深入一线,深入所挂钩的村(居)了解民情,检査指导工作。

2001年至2011年,陈鹭担任致公党厦门市第四、五届委员会兼职副主委,能妥善处理本职和兼职工作的关系,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关心党派工作,积极出席有关会议和纪念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积极参政议政参与课题调研,树立本党的良好形象。

市委会每年都确定5个重点课题,陈鹭均领衔一个重点课题进行调研,其中,《关于厦门承接台湾服务外包产业的建议》被评为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重点提案,«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作为 政协第十届福建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厦门市省政协委员小组提案,提交省政协大会,厦门电视台对此做了报道。

作为省政协委员,认真履职,积极建言献策。2009年金融危机对全省外向型企业造成重大冲击,省政协及时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陈鹭发挥专业特长,以及平常的调研思考,提出了意贝、并被采纳。


 

 

完善厦门台商投资软环境的建议

致公党厦门市委员会

20031223[执笔:陈鹭]

1980年厦门经济特区成立以来,市政府始终把对台区位优势因素纳入其各主要经济政策构建框架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对台相关政策,1994年厦门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使厦门市对台工作有了更加具体的政策指导依据,并使其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随着大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两岸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对原有一些与国际惯例不符的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厦门原有的对台优势已大幅度减弱,甚至同其他省市相比还远远落后,这对厦门吸引台资产生了相当的制约。由于吸引台商到厦门投资,除了具有借助“外资”,发展厦门特区经济的意义之外,更在于特殊的政治意义,即通过“窗口”作用,加强与台湾经济的融合和交流,促进祖国统一,这是台厦开展经贸交流的特殊使命,也是中央对特区的希望。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厦门应有紧迫感,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吸引台商投资的政策法规,通过台商投资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台厦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加融合,使厦门对台区位优势能够得到再次发挥。

 

一、厦门台商投资基本概况

1984年第1家台资企业落户厦门至今,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已达2088家,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电子、机械、制伞、光学、服装、制鞋、房地产、餐饮、IT等行业,以上各业占台商在厦投资总额的80%。目前,台商企业工业产值占厦门市工业总产值的45%,出口值占70%,台资已在厦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受益于厦门投资环境的日臻完善,通过20年的发展,一些台商企业已由早先的中小型企业发展成为当今大陆赫赫有名的产业龙头,如灿坤、正新等台资企业;同时,也有不少台湾上市企业一开始便以集团企业的身份投资厦门。在这些大型集团企业的带动下,厦门市的对台招商引资工作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二、台商厦门投资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厦门对台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同其它省市相比,厦门对台优势正逐步降低。原因包括台商对外投资动机的改变、大陆整体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厦门区位条件的制约等。以上问题在许多台研报告中已多有涉及,本研究报告仅从投资软环境的角度分析台商在厦门投资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 间接投资问题

截至20028月,由于台湾当局大陆政策所限,到厦门投资的台商大多采用以第三国(地)的名义进行间接投资。换句话说,在厦门的台商以台胞身份进行工商注册的并不多。由于台商身份的认证复杂,使“同等优先、适当放宽”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增添许多困难,并引发系列矛盾。

大陆在入世之前对外商,包括台商投资第三产业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许多投资服务业或房地产业的台商多采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在厦门进行投资。由于股权比例限制,许多大陆合作者名义上虽是法人代表,但实际股权比重较低,在企业、公司内部也不负有经营权。经过数年经营之后,早期投资的大多数企业现已进入盈利期,由于责、权、利不统一,一些企业内部在经营与利益分成等方面产生了矛盾,经济纠纷案不断增多,而法律在裁决上也遇到许多难题,无法保护实际投资者的利益。

2. 市政府规划调整带来的问题

台商投资产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早期项目主要分布在岛内。随着厦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导产业和产业布局不断进行调整,许多原先符合厦门引资产业导向的项目,有的已逐渐成为“夕阳产业”,必须外移岛外,有的由于与现行的市政规划不符,在布局上需要进行重新调整。这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已通过审批但还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必须重新进行审批或调整规划,这样增加了许多台商的投资成本,并与其原先的投资意向不符。

3. 政府办事效率低下

经过数年的努力,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同其他兄弟省市相比,依然滞后。由于各部门都“按章办事”,从表面上看,投资环境好似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给台商造成了许多不便,有时甚至影响到投资环境,使台商对“按章办事”产生疑惑。至今为止,在厦门投资的台资企业仍然是“两头在外”者居多,由于“代工生产”模式,使其产品具有很强的“时间就是金钱”的特征,而海关、商检、防疫等相关部门“例行公事”,“按部就班”的僵硬工作方式,使许多原本并不复杂的手续变成道道门框限制着台商企业,直接影响到台资企业的经济效益。

4. 资金问题

在厦门投资的台商,主要为中小型企业,投资过程中普遍遇到融资困难的问题。由于台湾当局坚持“一中一台”政策,使两岸关系至今未能顺利发展,台湾方面对台商向岛内银行融资投资大陆持否定态度,而大陆银行由于资质认证等实际困难,对台商的融资也持保守态度,因此,台商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以自有资金为主,这对一些效益良好,欲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而言,不能不说是一大制约。

5. 各区之间相互竞争给台商带来的困惑

由于市政府每年将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后下放到各区,各区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竟相在吸引外资或台资时,在土地出让价格、区级财政税收上提供各项优惠,这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台商造成负担。许多台商既想从各区的竞争中获取最大的利益,但同时又怕“得罪”另一区政府,因此,往往是无所适从,有的甚至远走高飞。

 

6. 生产成本较高

厦门特区开放较早,生产成本同周边地市相比并无优势,这对以降低生产成本为主的台商投资企业而言,本身就是一大制约。而厦门市政府每年不断公布调整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三金”比例又高于其它地市,这使大批附加价值低的欲投资厦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堪重负。

除了企业综合生产成本高之外,在厦门的台资企业还需承担名目繁多的培训费用。为了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台资企业必须出资、出时间让企业业务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培训班,如海关报关证、商检局报检证、商检申领员证、税务局办税员证、会计证等20多种证件培训,以及由此延伸的这些证件的年审及年检费等。办证、验证不仅需要一定的费用、时间,而且由于台资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业务人员在取得证书后跳槽现象不时发生,这些人员离开企业后,企业不得不重新培训新的岗位人员,这在无形中既提高企业成本,又使企业抱怨颇多。

7. 政策变动频繁,缺乏延续性

过去政府常常以内部文件代替现行法规,造成政策的透明度差。入世之后,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对现有的条例、法规进行了大幅度的清理和调整,这原本是件好事,但由于宣传工作的不到位,造成台商无所适从。例如,关税的调整,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等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规模,国家对关税和配额的取消,使其上年度的成本核算出现变动,这使在厦门投资的经营者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进行研究,调整成本预算等。

 

三、对现有主要对台法规、条例检讨

1979年元旦,国务院颁发了《告台湾同胞书》以来,台商到祖国大陆的投资就一直受到鼓励和保护。90年代起,从国家到厦门市政府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台湾同胞投资的一切正当权益予以保护,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总体框架下,形成了以现行利用外资法律为补充的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体系,实现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有法可依的体制环境。

19943月,全国人大授权厦门经济特区享有立法权后,厦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根据厦门对台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专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起草《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1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后,41个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制订实施细则,同时,市政府还制订了《关于对台贸易的若干意见》等十几个涉台政策法规。

总体而言,厦门市的涉台法规相对完善,法制环境较为优越,但在实际中依然遇到许多操作上的困难。

1. “国民待遇”

在厦门的台商在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又遭遇“低国民待遇”。作为台商,在投资时享有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但同时,由于国家将台商列为外资进行管理,所以,在一些限制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以及现实生活中,台商又要遇到“低国民待遇”。

2. “同等优先、适当放宽”

按照现有的台胞投资保护条例,台商投资参照外资办理,这使“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无法体现。而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台商保护条例又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换句话说,在实际操作中欲对台胞投资进行政策倾斜是十分困难的。

3. “台胞投资保障条例”

首先,缺乏操作性。

虽然从中央到厦门市政府都出台了台商投资保护法,但在具体运用中可操作性并不强。由于现有的条例、规定等并不涉及具体程序,因此,无法操作。

第二,缺乏约束力。

无论是国家颁发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或是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台胞投资保障条例都是从单方面维护台商利益,而对违反该些条例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并没有明确的惩处条例,这使投资保障条例缺乏约束力。

 

四、台商投资保障体系建立的几点意见

厦门市台商投资保障体系的建立应遵循“一个中国”原则,根据WTO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厦门市情,促进台商投资的保障机制。

1. 按“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将台商与外商区别对待,实行特殊的台商投资优惠政策,避免因国家外商投资政策的调整而影响台商利益。

台厦经济合作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行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经济合作,达到互信互利,经济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一宏伟目标,因此,引进台资应有别于一般的外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是对台经济工作的一大特色。入世之后,加快对外开放,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准则。如何正确理解公平、公正与“同等优先、适当放宽”之间的关系,是每个涉台经济工作者应学习、掌握好的“尺度”,各对台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和WTO的原则,一些对外开放的项目,台商应享有优先权,例如,对银行机构、中介组织、医疗卫生、投资办学等服务产业的投资,允许台商以高持股方式或独资方式率先在厦门开办企业。

 

2.     建立涉及面较广的台胞保障法

随着台商投资的增加,以及厦门市人居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台胞家属跟随台商到厦居住,有的台商则是“落地生根”,在厦娶妻生子。现有的涉台法律,均为投资保障法,而缺少台胞保障法,如此,对台胞的保障体系是不完备的。目前,应着手对台胞保障体系进行立法,并使之与投资保障法相配套。这样不但可以解决台胞在厦生活中遇到的越来越多的纠纷案,而且形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律配套体系,有利于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建立台胞保障法的前提是做好台湾人民工作,对台胞实行“国民待遇”。除了允许台胞子女可享受折校的优惠待遇外,还应允许他们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待遇,如助学贷款、公交月票等,使其感受到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之中。

3.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

转变思想观念,切实转换政府角色,将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对台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投资导向的项目,允许其先上项目,对环保、卫生等的审批在后续的管理上认真落实,进行约束,改变在审批时把严,审批后无人跟踪的现象。这样即可省时,减少台商一直反映不断的审批手续复杂问题,又可真正改变厦门的投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

转变思想观念,首先应从思想上树立“亲商、安商、富商”的理念,提倡开拓创新意识。对一些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应主动配合做好协调工作,提倡“从简办事”,而非设立“关卡”,增添难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不犯错”的保守思想,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以及“急台商之所急,想台商之所想”,增创新优势,走出一条适合特区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4.     做好新、老项目的衔接和清理工作

首先,根据台商在厦门市投资的实际情况,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有意向恢复台胞身份的台资企业进行一次重新登记,避免因以第三地身份投资带来的与合作者之间不断产生的经济纠纷。

   其次,在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中,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的同时,按照“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新政策”的原则,适当优先考虑上马原有已审批的项目,尽量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对确实需要更动的项目,应事先做好台商的思想工作,而不允许以行政手段强制执行。

5.     设立专门机构,解决台胞问题

1995年厦门市设立了台胞投诉受理中心,作为解决在厦台胞涉台纠纷的办事机构。几年来,虽然这一机构为协调解决涉台经济纠纷案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作为市台办的下属机构,行使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将投诉中心升格为政府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职能,以便更好、更快地协调解决涉台问题。

设立涉台法庭,专门处理涉台案件,其律师、陪审员可从台湾聘请,避免因两岸法律的差异,或人际关系等造成审判的不公正或偏差。

6.     加快发展物流业,解决台资企业的配套发展问题

至今为止,台商在厦投资企业仍然以“两头在外”的投资形式为主,这是厦门的地理优势和台资企业的生产特征所决定的。我们应对台资企业的生产特征有所认识,并在生产配套上做好服务。根据厦门的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大力发展物流业,解决台资企业的原材料供应问题,以减少生产成本和时间,形成有利于台资企业发展的生产配套环境。20031223[执笔:陈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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