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4日通过)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央组织是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区委员会;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1.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
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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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
5.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6.党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及时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口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认真接受党内的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免:,筹建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第十七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成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成员.一般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仟,但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中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组织的建立和变更,由上一级组织审核,并逐级呈报中央批准。
第十九条 在尚未成立省级委员会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条件成熟时,可设中央直属的组织。
第二十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归侨、侨眷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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