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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4日通过)


总  纲|

党  员| 组织制度| 中央组织| 地方组织| 基层组织| 党的干部|

附   则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走:
  1.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4.选举产生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5,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 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地方组织,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2.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4.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人选中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数少的地区不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人选中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新一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五年。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
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决策机构,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组织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委员会任免。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任免。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主委会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免。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和补选委员会委员。

总  纲|

党  员| 组织制度| 中央组织| 地方组织| 基层组织| 党的干部|

附   则